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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誤解】親人往生請辦限定繼承而不是只辦拋棄繼承?已修法為全面限定繼承

你可以先知道:

律師指出,民法已修法為全面限定繼承;網傳說法不合時宜,為過時資訊。

網傳「親人往生,請辦”限定繼承” 而不是只辦”拋棄繼承"......」的訊息。經查證,律師表示,民法已修法為全面限定繼承;過去在修法前,如果民眾未特別辦理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都是全面繼承,縱使債務大於遺產仍須負擔所有債務,但修法改成限定繼承後,只需以繼承財產為限負擔債務,而民眾若有需要,可以辦理拋棄繼承,債權人就無法再提出民事訴訟。所以網傳說法不合時宜,為過時資訊。

限定繼承與拋棄繼承的訊息?


原始謠傳版本:
~高雄地院黃檢察官善心薦函~
親人往生,請辦”限定繼承” 而不是只辦”拋棄繼承"
拋棄繼承--碰到才知死
最近相驗一個案子,死者被地下錢莊逼上絕路,燒炭自殺身亡,他的遺書上還寫到:「當我離開後,.......,只須草蓆捲起即可,火化後,骨灰入海,不必供奉,我選擇這條路,才能讓你們好好過日,才不連累你們,不必為我流淚,我沒資格為人父,為人夫,不可原諒的人絕筆。」但是死者是否知道,他死後債務是由他的太太、兒女,父母,祖父母,甚至是由「兄弟姐妹」來承擔?
最近2年值外勤時,發現案件有增多的趨勢,尤其是自殺案件增加最多,例如最近兩次值外勤,相驗9件,6件是自殺,尤其是小年夜那天,大家歡欣的要與親人圍爐團聚,單我這一班外勤(本署每天有3班外勤)就報驗7件,4件是自殺,可見轄區內民眾生活過的很不好!很多人都被銀行、地下錢莊或暴力討債集團逼的走投無路,但是他們自殺後,發生繼承的效力,往生者的債務,由他的繼承人「概括承受」,反而讓他們的配偶、兒女、父母或兄弟姐妹等親人,淪落成為暴力討債的對象。
有很多死者生前吸毒或家暴,非但不務正業、積欠大量債務,造成家裡時時有人上門討債,還常常對親人施暴;他死後,家人本來以為『終於解脫了』,沒想到還要概括承受他生前的債務,成為被暴力討債的對象。
尤其是這些人常常會將自己的身分證件或帳戶賣給詐騙集團,詐騙集團就利用他們的名義辦很多張信用卡後,在短期內一一刷爆、或辦理信用貸款後故意不還,而家屬根本不知道有這些事,想說死者生前沒欠人錢,直到2、3個月後,自己的房子、存款被銀行聲請法院查封,或有人上門暴力討債時,才知道死者生前有欠人錢,但為時已晚!常常會釀成另一次自殺的原因。
自殺,反而連累家屬!
有的家屬還想到要到法院辦理「拋棄繼承」。
但是拋棄繼承只有對有辦理的人產生效力,沒有辦理的人還是要概括承受死者債務。
如果同順序的繼承人都辦理拋棄繼承,也只是由下順序的繼承人來承擔而已,除非全部的親屬(包含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兒女、孫子女)、直系血親尊親屬(如父母、祖父母),還有最常被忽略的「兄弟姐妹」),都辦拋棄繼承,否則自己辦理拋棄繼承,只是加重其他親人的負擔而已!
尤其是,有誰會想到自己會因繼承關係而要替不務正業,久不聯絡的兄弟姐妹揹債務,或是嫁出去的女兒要替娘家的兄弟還錢?有時兒子會以父母之名義向銀行借錢,或讓父母替自己做保,而老一輩的人認為:嫁出去的女人不能繼承娘家的財產,當受到娘家的兄弟寄來拋棄繼承的通知書時,往往以為「我本來就沒有繼承權」,所以不以為意,沒和娘家的兄弟一樣去辦拋棄繼承,結果就變成兄弟借錢,姐妹扛債的情形。
就像我以前辦過ㄧ個案子,當事人是一個「童養媳」,從3歲被送到養家後,就與本生家沒有聯絡,20歲後就與養家的男丁結婚,本生家的兄弟用爸爸的名義向銀行借錢,爸爸死後,全部兄弟姐妹都辦拋棄繼承,只有她沒辦,所以債務都由她一個人來擔,她是直到銀行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將她名下所有不動產、存款都查封後,才知道要去辦拋棄繼承,但為時已晚!一夕之間,突然負債上千萬,全家財產都沒了,情何以堪,怎會不想自殺!
所以驗屍時,我實在看了很不忍,常常提醒死者家屬:要趕快到法院辦「限定繼承」(而不是只辦「拋棄繼承」),一人辦限定繼承,對全部繼承人都生限定繼承之效力,才不會被死者拖累到,進而造成繼承人自殺的慘劇!例如不久前,在基隆發生一家六口,有五口在短短的幾個月內,先後跳河自殺。
如果在爸爸跟一位兒子跳河時,有人提醒家屬去辦限定繼承,讓家屬僅在死者遺產範圍內承擔債務,不需要用自己的財產來替死者償債,或許幾個月後,就不會發生媽媽再帶其他兩個兒子跳河自殺的悲劇!
尤其是,人會刻意隱藏外面的負債,怕親人知道,如果不是很確定死者生前沒有欠人錢,且「確定死者的證件從來沒有離開身體過」,去法院辦限定繼承,比較保險。
目前只能這樣驗一個死者,提醒一次,救一家人!最終能徹底解決問題的方法,還是要立法院趕快修正民法繼承篇,將以「概括繼承」為原則,修正為以「限定繼承」為原則。
因此懇請各位立法諸公,儘快修法,以解救苦難蒼生!在此之前,也懇請各位,將這個訊息告知每個往生者的家屬,或許您的一念善心,可以解救一家人,阻止多場自殺悲劇的發生!感恩您!
親人往生,請辦”限定繼承” 而不是只辦”拋棄繼承",
以免遭死者拖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黃檢察官
也許你知道,也許你不知道.
無論如何,無知與貧窮一樣可怕,
讓自己有保護自己的能力並保護家人,
再告知週遭的親朋好友也是好事一樁.
各位
請將這個訊息傳播出去
希望能降低自殺率
感恩 !

並在社群平台流傳:

查證解釋:
為釐清網路流言可能產生的疑問, MyGoPen 針對下列問題實際詢問律師蕭縈璐:

網傳「親人往生,請辦”限定繼承” 而不是只辦”拋棄繼承"」的說法正確嗎?


蕭縈璐表示,民法繼承編於民國 98 年已修法為全面限定繼承(法條依據:民法第 1148 條第 2 項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所以依目前法律規定,限定繼承無須辦理,僅在繼承人需要拋棄繼承時才需在被繼承人死亡後三個月內辦理(法條依據:民法第1174條)。

關於「限定繼承」、「拋棄繼承」,修法前後的差別為何?


蕭縈璐分成四點簡單解釋:

1. 民國 74 年的民法繼承編,如繼承人未特別辦理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都是全面繼承,縱使被繼承的人的債務大於遺產,繼承人仍須負擔所有債務。

2. 民國 96 年的民法繼承編,則是在「保證契約債務」做了全面限定繼承的修法。另在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時,亦是修法為限定繼承。

3. 民國 98 年的民法繼承編,將被繼承人的遺產修改為全面限定繼承(法條依據:「民法第 1148 條第 2 項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4. 拋棄繼承,就是就被繼承人的遺產及債務全部均拋棄的意思,修法前後並無不同。

按照現行法律,民眾可以如何處理親人的遺產、債務?


蕭縈璐表示,依照現行法律是全面限定繼承,所以有些債權人仍是會對繼承人提出民事訴訟。

雖法院的判決主文均是「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OOO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OOOOO元」,但繼承人需一直跑法院開庭。

所以如果繼承人不想要一直跑法院開庭的話,可以在被繼承人死亡後三個月內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債權人也無法再對繼承人提出民事訴訟。

資料來源:

全國法規資料庫 - 民法第 1148 條
全國法規資料庫 - 民法第1174條

諮詢專家:律師 - 蕭縈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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