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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誤解】今天開始說支持誰或民調幾%就罰50萬?民調別再傳!僅投票當日不能助選

你可以先知道:

(1)2024 年 1 月 3 日起不得發布、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任何民調資料,並無禁止民眾討論支持誰。另外 1 月 13 日投票當天才不得從事助選活動。

(2)過去違反相關規定的最低罰鍰是 50 萬元,經 2023 年選罷法修法後,一般民眾罰鍰已調降為 10 萬元。

網傳「今天晚上凌晨 12 點開始ㄧ律不准討論支持誰或民調幾%」的訊息,內容聲稱自 2024 年 1 月 3 日開始,民眾不得談論要支持誰,或是分享民調資料,不然中選會一律開罰 50 萬元。經查證,根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投票前 10 日(1 月 3 日)確實不得發布、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任何民調資料,但沒有限制民眾討論支持誰或哪個政黨,要到 1 月 13 日投票當天,才有規範不得從事競選、助選活動。過去民眾違反相關規定,最低罰則為新臺幣 50 萬元,2023 年選罷法修法後,因考量罰款過於嚴苛,已將一般民眾的最低罰則調降為 10 萬元,網傳訊息部分錯誤。

1/3 以後不得討論民調或支持誰?


原始謠傳版本:
從今天晚上凌晨12點開始一律不准在Line或臉書留言說要支持誰或者民調幾%
一律罰50萬中選會會嚴格執行
大家千萬不要以身試法,記得最後十天不要再討論政治
Line跟臉書都一樣喔,還有微信

或這個版本:
臺灣友人特別提醒: 2024/01/03日起,不能再上傳有關選舉或批評等文字,以免違法,要小心!

並在社群平台流傳:

查證解釋:

晚上凌晨 12 點後不准談論民調?


MyGoPen 致電詢問中央選舉委員會,法政處人員表示,2024 年選舉於 1 月 13 日登場,自 1 月 3 日 00:00 起不得以任何方式發布、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任何有關候選人或選舉的民意調查資料

今年碰上總統副總統及立法委員選舉,前 10 日有關民調資料的規範,可見於《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52 條第 3 項規定:

1. 政黨及任何人自選舉公告發布或罷免案宣告成立之日起至投票日 10 日前所為有關候選人、被罷免人或選舉、罷免民意調查資料之發布,應載明負責調查單位、主持人、辦理時間、抽樣方式、母體數、樣本數、誤差值及經費來源。

2. 未載明前項應載事項及其他各式具民意調查外觀之選舉罷免資料,於前項期間,均不得發布、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但參選之政黨、候選人、提議人之領銜人或被罷免人自行推估者,不在此限。

3. 政黨及任何人自投票日前 10 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發布、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前 2 項資料

根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96 條第 6 項規定「違反第 50 條或第 52 條規定者,依下列規定處罰;違反第 50 條之規定,經制止不聽者,按次處罰:一、政黨、候選人、罷免案提議人、被罷免人及其受僱人、代理人或使用人:處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 200 萬元以下罰鍰。二、前款以外之人:處新臺幣 10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

立委民調部分,可見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53 條第 3 項規定:

1. 政黨及任何人自選舉公告發布或罷免案成立宣告之日起至投票日 10 日前所為有關候選人、被罷免人或選舉、罷免民意調查資料之發布,應載明負責調查單位、主持人、辦理時間、抽樣方式、母體數、樣本數、誤差值及經費來源。

2. 未載明前項應載事項及其他各式具民意調查外觀之選舉罷免資料,於前項期間,均不得發布、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但參選之政黨、候選人、提議人之領銜人或被罷免人自行推估者,不在此限。

3. 政黨及任何人自投票日前 10 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發布、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前 2 項資料

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110 條第 6 項規定「違反第 53 條或第 56 條規定者,依下列規定處罰;一、政黨、候選人、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被罷免人及其受僱人、代理人或使用人:處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 200 萬元以下罰鍰。二、前款以外之人:處新臺幣 10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

上述可知,一般民眾如果在 1 月 3 日後發布民調資料,無論是正副總統還是立委,依法可處 10 萬至 100 萬元罰鍰,如果是政黨、候選人或相關人員則加重處罰;法政處補充,實際罰款金額還是會依照情節輕重衡量。

晚上凌晨 12 點後不准談論支持誰?


法政處表示,1 月 3 日後並無規定民眾禁止談論支持誰或哪個政黨,而是在 1 月 13 日投票日當天才有明文禁止

正副總統部分,根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50 條規定「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有下列情事:一、於競選或罷免活動期間之每日上午 7 時前或下午 10 時後,從事公開競選、助選或罷免活動。但不妨礙居民生活或社會安寧之活動,不在此限。二、於投票日從事競選、助選或罷免活動。三、妨害其他政黨或候選人競選活動;妨害其他政黨或其他人從事罷免活動。四、邀請外國人民、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為第 43 條各款之行為。但受邀者為候選人、被罷免人之配偶,其為第 43 條第 2 款之站台、亮相造勢及第 7 款之遊行、拜票而未助講者,不在此限。」

相關罰則規範於《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96 條第 6 項,不過民眾須特別注意,違反第 50 條經制止不聽者,可以按次處罰

立委部分,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56 條規定「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有下列情事:一、於競選或罷免活動期間之每日上午 7 時前或下午 10 時後,從事公開競選、助選或罷免活動。但不妨礙居民生活或社會安寧之活動,不在此限。二、於投票日從事競選、助選或罷免活動。三、妨害其他政黨或候選人競選活動;妨害其他政黨或其他人從事罷免活動。四、邀請外國人民、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為第 45 條各款之行為。但受邀者為候選人、被罷免人之配偶,其為第 45 條第 2 款之站台、亮相造勢及第 7 款之遊行、拜票而未助講者,不在此限。」

相關罰則規範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110 條第 6 項,與正副總統選罷法相同,如果民眾違法第 56 條經制止不聽者,可以按次處罰。

上述可知,大選前 10 日並未規定民眾不能討論支持誰,是選舉當日才不得有競選或助選活動,網傳文字敘述與事實不符。

補充


過去民眾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50 條、第 52 條,以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53 條、第 56 條,皆規定處新臺幣 50 萬元以上 500 萬元以下罰鍰; 2023 年選罷法修法,考量裁罰過於嚴苛,因此將一般民眾的罰則調降為 10 萬元以上 100 萬以下。

此外,中選會也有公布 2004 年至 2020 年各級選委會裁罰案件統計表

簡單來說:
1. 民調資料現在不能再傳了。
2. 選舉文宣只要不涉及民調,是沒有問題的。
3. 投票日當天不能助選、拉票(包括社群媒體或通訊軟體)。


結論


總結來說,2024 年 1 月 3 日以後是不得發布、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任何民調資料,並沒有規定民眾不得談論支持誰;1 月 13 日投票當天才有規定不得從事競選、助選活動,目前民眾違反相關規定,最低罰款已從 50 萬元調降為 10 萬元,網傳訊息部分內容錯誤,容易造成民眾誤解。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中央選舉委員會 -
112 年選罷法修法專區
選舉委員會裁罰案件
中選會提醒:投票日前10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禁止發布、報導、散布、評論、引述民調資料

諮詢單位:

中央選舉委員會法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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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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