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 LINE 收到反送中的法律觀點訊息嗎?說「部分香港人在【反對】的「送中條例」是甚麼?」的謠言內容,其中包含了關於「逃犯條例」的法條內容常識,乍看之下好像有道理,但實際仔細看會發現有許多問題。大家 LINE 收到的訊息中其實參雜了個人政治立場,過去中國便不斷透過各種方式讓法律適用於香港,影響香港的司法獨立性。
另外法務部在 2019/06/10 發新聞稿澄清「有關報載台灣與大陸地區早有送中條例」的謠言說法,也明顯屬於混淆、曲解「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的內容。
近期香港的「反送中」抗爭活動,主要是香港市民要求特區政府撤回提交立法會的「逃犯條例」和「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修訂,卻遭到警方武力驅趕。關於「逃犯條例」的癥結點在於中國政府一直以來的司法不獨立與不透明、不健全的法治,使得香港人民無法信任中國政府,自然無法信任這個「送中條例」。
原始謠傳版本:
謠言破解說明:
這裡感謝「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授權專業分析內容以及謠言破解的圖解說明:
實際專家闢謠解釋:
大家也可以參考臉書粉絲專頁「法律白話文運動」完整的說明:
補充法務部的新聞稿澄清內容:
資料來源: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 【別再相信沒有法律常識的謠言了】
資料來源:香港大律師公會 - 關於《2019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法例(修訂)條例草案》(下稱「該草案」)的簡易指南
資料來源:關鍵評論網 - 「反送中」17條答問:香港人為什麼反對《逃犯條例》修訂?
資料來源:法務部 - 有關報載臺灣與大陸地區早有「送中條例」,本部嚴正澄清如下
另外法務部在 2019/06/10 發新聞稿澄清「有關報載台灣與大陸地區早有送中條例」的謠言說法,也明顯屬於混淆、曲解「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的內容。
近期香港的「反送中」抗爭活動,主要是香港市民要求特區政府撤回提交立法會的「逃犯條例」和「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修訂,卻遭到警方武力驅趕。關於「逃犯條例」的癥結點在於中國政府一直以來的司法不獨立與不透明、不健全的法治,使得香港人民無法信任中國政府,自然無法信任這個「送中條例」。
曲解「逃犯條例」的個人觀點謠言
原始謠傳版本:
部分香港人在【反對】的「送中條例」是甚麼?
講白了就是:
現在香港人,在中國大陸、台灣、澳門犯罪
只要逃回香港,不但不必遣送 陸、台、澳 受審,
連在香港都不能審判(因為在當地沒犯罪)
有趣的是:
香港人在馬來西亞、新加坡等英國前殖民地區
或英國本土犯罪,卻要遣送去當地受審。
這本來就是很詭異的司法狀態,香港有回歸嗎?
還是香港人喜歡當【英屬】殖民地?
蘇貞昌和一群綠色白癡人,也跟著香港人「反送中」
還講了一堆:「台灣不能成為【明日】香港」
韓國瑜只講了,「不瞭解香港反送中」的問題。
就被ㄧ些不三不四的綠色律師,罵得狗血噴頭!
蘇貞昌和這些台獨綠色白癡人,在睜眼說瞎話。
台灣早就有「送中條例」,
全名叫做:
【「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
2009年簽訂至今已十年,綠營的立委,
有本事就把這條法律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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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
去年,一位香港男士到台灣島殺人了,
逃回香港,所以無罪,台灣司法只能呼口號。
港府為補救這個漏洞,才增訂可以共同打擊犯罪的地區。
台灣島的送報生被喝醉酒的英國人撞死,
英國人判刑四年,他跑回英國,台灣司法也莫可奈何,
這叫做---->台灣有【尊嚴】?
給法盲普及常識:
1. 逃犯條例本來在香港回歸之前就有,這次只是增修,因為之前這條條例香港只與20個司法管轄區簽有移交逃犯的引渡條約,卻不包括中國大陸、澳門和台灣,這次是把中國大陸、澳門和台灣加進去。
2. 增修條例草案明確規定只適用於移交必須是37種國際公認刑事犯罪,且刑期都在7年或以上的罪犯。
3. 必須要特區法院和特首雙批准才能實施移交。
4. 增修條例草案明確規定「八不移交」,明確說明移動的罪犯不涉及與言論相關的行為,即不涉及新聞、言論、學術、出版等方面行為。
5. 促成這次增修條例草案的原因之一是香港人陳同佳在台灣殺害女友潘曉穎,卻由於台灣不在逃犯條例範疇內無法引渡回審。
看懂沒?法盲都不看條例內文在那邊扯什麼政治犯、司法獨立權和法治,到底懂不懂法治?
謠言破解說明:
關於 LINE 訊息描述的「逃犯條例」法條內容常識,乍看之下好像有道理,但實際仔細看還是會有許多問題,民眾收到的這則訊息主要還參雜了個人政治立場觀點。
法務部在 2019/06/10 也發新聞稿澄清有關「早有送中條例」的謠言說法,是曲解「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的內容,台灣從未將己方人民遣送至大陸地區,也未曾將他國人民或港澳地區人民遣送至大陸地區。
實際上過去中國有不斷透過各種方式讓中國法律適用於香港的案例,影響香港的司法獨立性。另外台灣方面過去已經多次強調,認為現時的修訂建議不能接受,即使通過了也不會按此提出移交要求。
法務部在 2019/06/10 也發新聞稿澄清有關「早有送中條例」的謠言說法,是曲解「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的內容,台灣從未將己方人民遣送至大陸地區,也未曾將他國人民或港澳地區人民遣送至大陸地區。
實際上過去中國有不斷透過各種方式讓中國法律適用於香港的案例,影響香港的司法獨立性。另外台灣方面過去已經多次強調,認為現時的修訂建議不能接受,即使通過了也不會按此提出移交要求。
這裡感謝「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授權專業分析內容以及謠言破解的圖解說明:
實際專家闢謠解釋:
1. 香港政府宣稱,這次修法是因為 2018 年的「潘曉穎命案」,因為現行逃犯條例的限制,香港政府無法把逃回香港的嫌犯陳同佳移交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部分」的台灣接受審判,所以藉由逃犯條例「特別移交安排」的修訂來解決這個問題。
2. 可以看看目前的實際案例,銅鑼灣書店的店長林榮基,在香港開書店,卻被中國認為觸犯「非法經營罪」,趁著他入境中國的時候把他抓走,返回香港以後拒絕回到中國,因此目前還被中國通緝中,甚至最後流亡台灣;桂民海在泰國旅遊到一半,突然回中國「自首」2003 年的一場肇事逃逸罪,到現在人還在中國。
3. 逃犯條例的癥結點在中國政府一直以來的不民主、不透明、司法不獨立、法治不健全,使得香港、台灣或是世界各地人民無法信任中國政府,自然,無法信任這個「送中條例」。
大家也可以參考臉書粉絲專頁「法律白話文運動」完整的說明:
補充法務部的新聞稿澄清內容:
有關報載臺灣與大陸地區早有「送中條例」,本部嚴正澄清如下
臺灣從未與中國大陸有任何類似香港政府現擬《逃犯條例》草案中,可將臺灣人民、他國人民或港澳地區人民遣送至大陸地區之規定或作法。
兩岸為簽署「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以下簡稱兩岸司法互助協議),於第三次江陳會談中,參考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慣例,納入「己方人民不遣返」原則,以確保合作機制符合民主基本價值。
自民國98年兩岸簽署兩岸司法互助協議以來,兩岸在司法互助實務運作上,臺灣從未將己方人民遣送至大陸地區,亦未曾將他國人民或港澳地區人民遣送至大陸地區。我方迄今所執行遣送至大陸地區之人員,均係大陸籍之刑事犯及刑事嫌疑犯。
相關人士指稱臺灣與大陸地區多年前早已簽署「送中條例」云云,顯屬混淆、曲解兩岸司法互助協議,本部特此澄清,以正視聽。
資料來源: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 【別再相信沒有法律常識的謠言了】
資料來源:香港大律師公會 - 關於《2019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法例(修訂)條例草案》(下稱「該草案」)的簡易指南
資料來源:關鍵評論網 - 「反送中」17條答問:香港人為什麼反對《逃犯條例》修訂?
資料來源:法務部 - 有關報載臺灣與大陸地區早有「送中條例」,本部嚴正澄清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