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可以先知道:
(1)BT 軟體一直以來具備「客戶端」及「伺服端」的特性,下載檔案同時也會上傳檔案。(2)如果下載的檔案沒有版權許可,無論是否有營利或純粹自己觀賞,仍會涉及「非法重製罪」及「非法公開傳輸罪」等問題。
(3)使用者上傳的檔案即使是合法管道取得(如購買光碟),只能算是「著作附著物」,沒有著作權人授權仍不得自行上傳。
網傳「這兩天的有關運動員“林X傑“經營的公司,被檢察官搜查的事件」的訊息,內容聲稱民眾使用 BT 下載電影,雖然版權在別人身上,但上傳該下載都不會觸法,因為沒有營利行為,而現在這種下載方式發生變化,民眾下載時同時也會上傳,就有可能觸法。經查證, BT 軟體一直以來皆有下載檔案同時會上傳該檔案的特性,如果沒有版權許可,即使是載來自己觀賞,仍會涉及非法重製罪及非法公開傳輸罪等責任;如果民眾購買正版光碟,但沒有取得著作權人授權就自行上傳,還是會觸法,網傳消息不正確。
BT 下載合法性?自己觀賞沒事?
原始謠傳版本:
這兩天的有關運動員“林X傑“經營的公司,被檢察官搜查的事件,我跟大家說明一下,請家裡有青少年的好友告戒一下,以免被告吃上官司,然後要付出鉅款來和解。 1. 高中大學生都知道有一個叫“BT”的網站是免費下載電影.軟體.電玩.這些屬智慧財產權的著作,的網站。 2. 舉例來說:有人會上傳一部電影比方叫“獨行俠“到BT上,給大家免費下載觀看,於是就有一堆人下載影片來看,本質上影片的版權是在某人或是某公司身上,上傳這版權的電影是沒事的,下載的人本來也是沒事的,因為沒有營利行為,亦無金錢交易,純自己觀賞而已,一直以來都是這樣,已經有10多年以上的方式了。 3. 但現在這個下載方式被改變了,當你下載“獨行俠“的同時,這軟體會自己幫下載者又上傳另一個“獨行俠“到BT上,但下載者並不知情,這時候就犯罪了,犯了“非法散播“的罪,於是就有一個類似“林X傑“開的這種公司,告到法院要求賠償損失,基本上都是要求百萬的和解金,最後都是要家長出面賠償責任。 4. “林X傑“這種公司在跟有著作權的公司,簽定打擊非法下載與散播的合約後,自己上傳“獨行俠“到BT,引誘不知情小孩下載,然後從中用提告的方式取財,這手法很厲害,比詐騙集團更高招! 5. 請大家務必提醒家中的小孩,不要成為別人眼中的肥羊! 6. 收看到請廣傳出去,免得週遭朋友小孩受害,行善天下、功德無量。
並在社群平台和通訊軟體流傳:
查證解釋:
有關著作權相關問題,MyGoPen 詢問大恆國際法律事務所蔡明叡律師,至於「林義傑公司是否涉及違反著作權」此一案件,並不在查核報告範圍內。BT 軟體是什麼
蔡明叡表示 BT 就是 Bit Torrent 協定。彙整智慧財產法院 104 年度刑智上易字第 10 號刑事判決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7 年度基智簡字第 5 號刑事判決之說明,台灣各級法院實務見解,對於「BT」的文字說明,重點不外乎:
(1)BT 軟體是一種基於網際網路,點對點傳播分享檔案的協定。
(2)安裝 BT 軟體的電腦同時具備「客戶端」及「伺服端」的特性,也就是說,以客戶端下載「種子」(Seed)檔案的同時,也會上傳該檔案。使用 BT 是否合法?
像 BT 軟體這類 P2P 分享技術,蔡明叡引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的說明:
「P2P 軟體雖然是一種中立的技術,軟體本身沒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使用者用來分享自己的創作或可以合法散布的著作,當然不會侵害著作權。但是,若 P2P 軟體的使用者是分享他人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給其他使用者下載時,即使沒有任何使用者實際進行下載,仍然屬於『公開傳輸』的行為。」使用 BT 可能涉及的法律責任
蔡明叡表示,BT 等 P2P 分享技術本身並沒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然而若是以 BT 軟體下載的方式侵害到他人著作財產權,亦即「未得著作權人之同意,卻將未授權之檔案下載至電腦(同時會上傳該檔案部分)」,會因此涉及到著作權法上的責任,以下分民、刑事說明:
(1)民事責任:
依著作權法第 88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的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另依同條第 3 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 500 萬元。
(2)刑事責任:
A、重製:
(A)重製,依著作權法第 3 條規定,是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的重複製作行為。
(B)依著作權法第 91 條第 1 項之規定,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而倘若是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依著作權法第 91 條第 2 項之規定,則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B、公開傳輸:
(A)公開傳輸,依著作權法第 3 條規定,是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
(B)依著作權法第 92 條之規定,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深入解析網傳內容
Q1:民眾使用 BT 這類 P2P 軟體,是否會違法?
P2P 是一種中立的技術,BT 軟體本身沒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然而若使用 BT 軟體下載未授權影音著作,其「下載」的行為及「上傳」的行為有涉及著作權法上所定義的「重製」及「公開傳輸」行為,進而被認定侵害他人著作權,而有相應之民、刑事法律責任。Q2:使用者在 BT 上傳檔案(分成有版權與無版權 ),是否構成犯罪?下載如果沒有營利行為(如自己觀賞),是否會被告?
若使用者在 BT 軟體上傳的檔案並無版權,如前所述,即是擅自以「公開傳輸」的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即便使用者在 BT 軟體上傳的檔案是經合法取得(例如合法購入影音光碟),但「著作附著物」與「著作財產權」是不同權利,在合法取得「著作附著物」的同時如果沒有取得著作權人對於「公開傳輸」的授權,仍不得自行在 BT 軟體上傳檔案內容,否則仍同樣是以「公開傳輸」的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
民眾雖可以辯稱下載未授權檔案僅供自己運用而無營利行為,然而因為 P2P 軟體技術的特性,在下載同時也會上傳,仍會產生對於未授權檔案上傳而涉及「公開傳輸」的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情形;若是如此,著作權人即有權提起民事或刑事訴訟。Q3:使用 BT 下載是否觸法?同時下載又上傳,會觸犯哪條法律?
BT 軟體是一種基於網際網路,點對點傳播分享檔案之協定,其特點在於用戶以客戶端下載「種子」(Seed)檔案的同時,也會以伺服端上傳該檔案。若該「種子」(Seed)檔案是未授權檔案,用戶的行為在刑事責任上即可能該當著作權法第 91 條第 1 項、第 2 項之「非法重製罪」及同法第 92 條之「非法公開傳輸罪」。結論
總結來說,BT 軟體一直以來都是下載檔案時也會上傳檔案,若下載的是沒有版權許可的檔案,無論是否有營利或純粹自己觀賞,仍會涉及「非法重製罪」及「非法公開傳輸罪」等問題。即使使用者上傳的檔案是透過合法管道取得,但那只算是「著作附著物」,如果沒有得到著作權人授權可以進行「公開傳輸」,仍不得自行在 BT 上傳內容,網傳消息不正確。
資料來源: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四)網路篇-11~18
首圖封面出處
諮詢單位:大恆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 - 蔡明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