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可以先知道:
(1)網傳圖片來自彰化銀行近日發布之「信用卡/商務卡約定條款」修訂公告,網傳內容並非新條款。(2)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分子之行為,依照美國洗錢防制法規定,當美國主管機關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時,銀行才會配合提供。並沒有無條件接受美國財政部及司法部的查緝管轄。
網傳「自 2023 年元月一日起,台灣人民的個人財產往來以及銀行、信用卡之間的資料,竟然必須無條件接受美國財政部及司法部的查緝管轄」的訊息和圖片。經查證,彰化銀行近日發布「信用卡/商務卡約定條款」修訂公告,其中所附的「修訂前後條款對照表」檔案便是網傳圖片上的資料;之所以修訂個資條款,是為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銀行遵循美國洗錢防制法第 6308 條規定,當美國監理單位和司法單位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時,會配合作業以利調查,並非如網傳訊息所說的「須無條件接受美國財政部及司法部的查緝管轄」。
台灣個人財產資料無條件接受美國查緝?
原始謠傳版本:
哇哇⋯代誌大條!
非常的驚訝!剛剛收到銀行通知。自2023年元月一日起,台灣人民的個人財產往來以及銀行、信用卡之間的資料,竟然必須無條件接受美國財政部及司法部的查緝管轄!感覺台灣人民的隱私及人權光天化日下被出賣了!台灣政府的配合?台灣政府還在嗎?
台灣是主權獨立的國家!台灣不是美國一州、台灣不是美國的殖民地、台灣不是美國的附屬地!台灣不應該接受美國這種踐踏台灣主權的管轄權!
主要流傳這張照片:
並在社群平台流傳:
查證解釋:
網傳圖片的來源為何?
檢視網傳圖片,最上方寫著「信用卡約定條款 修正條文對照表」,以此為關鍵字進行搜尋,找到彰化銀行近日發布一則「信用卡/商務卡約定條款」修訂公告;經比對,網傳圖片中的資料便是出自於此公告所附的檔案「修訂前後條款對照表」。傳言宣稱「台灣人民的個人財產往來以及銀行、信用卡之間的資料,竟然必須無條件接受美國財政部及司法部的查緝管轄」是否正確?
(一)檢視前述「修訂前後條款對照表」檔案,第四條修正條文在開頭便指出此條款是「基於前項之特定目的範圍內」;而所謂的「前項之特定目的範圍」,彰化銀行發布的「信用卡約定條款」中有完整內容:
「貴行僅得於信用卡申請或履行本約定條款之目的範圍內,蒐集、處理及利用(含國際傳輸,以下同)信用卡申請人或持卡人(含保證人)之個人資料及與金融機構之往來資料。但相關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四條修正條文和現行條文的差別,只在於原條文僅寫「美國政府機關」,修正版則在後面明確列出「例如:美國財政部、美國司法部等」;由此可知,這項條款原本就存在,並非新訂條款。
而在「修訂前後條款對照表」第 2、3 頁還可以看到有新增第「三十條(遵循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措施) 」,這項條款中提到,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對恐怖活動、組織、分子之資助行為),申請人或持卡人同意銀行依相關法律進行相關措施。
其中一則措施是彰化銀行因業務關係,依照美國洗錢防制法第 6308 條規定,經美國監理機關或司法機關要求提供申請人或持卡人及/或關係人資料時,銀行得配合進行蒐集、處理、利用與國際傳輸。
簡單來說,因為彰化銀行在美國有相關業務,所以按照美國洗錢防制法規定,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當美國監理機關或司法機關要求銀行提供信用卡申請人、持卡人等資料以進行調查時,銀行須配合提供,傳言宣稱「無條件接受美國財政部及司法部的查緝管轄」並不正確。
(二)MyGoPen 實際致電彰化銀行詢問,除了上述提到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的原因之外,還有俗稱為「肥咖法案」(FATCA)的美國《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
根據美國國稅局官網資訊,《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規定,外國金融機構和其他外國非金融法人必須報告其美國帳戶持有人擁有的外國資產,或依美國稅法第 4 章應扣繳款項(withholdable payment)預扣其稅款。
彰化銀行指出,若民眾持有美國綠卡或美國籍,在辦理該行的信用卡時,銀行方會遵循《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規定,通知美國相關機構;彰化銀行表示,傳言宣稱「無條件接受美國財政部及司法部的查緝管轄」的說法是斷章取義的假消息。
(三)查詢資料過程中,查核記者發現第一銀行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亦有發布類似的信用卡約定條款修訂公告,同樣是為遵循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等相關法令規範,當美國財政部或司法部發出傳票,銀行會提供相關資料以利調查。
MyGoPen 也致電詢問第一銀行,第一銀行解釋,個人資料約定條款的修正主要是為了配合美國洗錢防制法,當美國政府單位發出傳票表示需要台灣國內的銀行配合調查時,銀行會提供主管機關所需的資料,不是把所有用戶的個資都給美國,也不是銀行主動把用戶個資給美國查緝管轄。總結
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銀行遵循美國洗錢防制法第 6308 條規定,當美國監理單位和司法單位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時,銀行會配合作業以利調查,傳言宣稱「台灣人民的個人財產往來以及銀行、信用卡之間的資料,竟然必須無條件接受美國財政部及司法部的查緝管轄」是錯誤說法。
資料來源:
彰化銀行 -
「信用卡/商務卡約定條款」修訂公告
信用卡約定條款
Internal Revenue Service - 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 (FATCA)
第一銀行 - 信用卡約定條款修訂公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 - 【公告】「上海銀行公司戶商務信用卡約定條款」修訂新舊約款對照表(112.01.01生效)
單位諮詢:彰化銀行、第一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