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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誤解】車禍時撥電話給對方,有通聯記錄就不算「逃逸」?律師:建議仍要報警

你可以先知道:

律師指出,即使留有通聯記錄要證明仍很困難,因此仍建議民眾若遇到車禍,最好還是報警請警方到場處理;若不得已要先行離開,一定要想辦法留下文字證據,並清楚記載雙方和車禍的相關資訊。

網傳「假車禍新手法:撞人和解,再控肇逃」和「發生車禍時,向對方要電話並撥給對方,有了通聯記錄就不會算是逃逸」的訊息。警方表示,民眾若有報案,警方受理後會通知當事者查證。但事實上有沒有構成肇事逃逸,仍須經調閱監視器,或者看當事人的陳述內容後再做明確判定。律師指出,即使留有通聯記錄仍難以證明,因此仍建議民眾若遇到車禍,最好還是報警請警方到場處理;若不得已要先行離開,一定要想辦法留下文字的證據,並清楚記載雙方和車禍的相關資訊。
此新聞價值10萬 馬上用手機撥給對方手機 通聯記錄 就不會算是 逃逸

發生車禍時,向對方要電話並撥給對方,有通聯記錄就不算「逃逸」?


原始謠傳版本:
此新聞價值10萬,仔細看囉!
一聲"沒關係"換來賠償金
林小姐是在騎車中途不小心撞上突然衝出來的人這則車禍,對方表示沒有關係,人沒有什麼大礙,拍拍屁股就走了。
林小姐以為沒事,但其實對方已經將車牌號碼與駕駛人與車輛的特徵記下,持驗傷單報警並告上法院說她「肇事逃逸」!
林小姐冤枉的收到通知單,被撞的人要求賠償 30 萬現金,也提不出任何證據證明自己當時已經和解...
最後因為對方糾纏不清,為了息事寧人省麻煩,也不想報警留下案底,以10 萬元私下和解。
這是真實案例!!
因為許多人對於這方面的法律常識並不清楚,也想說撞到的人沒有大礙,殊不知這是詐騙案件,製造假車禍!!
◆ 遇到這類情況,請大家務必記住:
1. 不管是否要和解或報警,都最好有第三者在場作證明 。
2. 若對方堅持沒關係,也務必要報警處理或者是立和解書 (請對方出示證明並簽字) 。
3. 如果對方嫌麻煩而緊急離開,務必記下特徵或車牌號碼,到警局備案(這是重點,為了證明自己沒有肇逃)。不然當收到驗傷單影本跟通知書時,要找證據證明自己沒有錯,就來不及了 ……
希 望 各 位 小 心 謹 慎 !!!
律師說:雙方要離開時,向對方要一下電話,馬上用手機撥給對方手機。
有了通聯記錄,就不會算是"逃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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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三民派出所關心您(記得分享親友)

並在社群平台流傳:

查證解釋:

流傳內容提及「假車禍新手法:撞人和解,再控肇逃」這在實務上有可能發生嗎?

實際詢問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警察大隊表示,民眾若有這樣的報案訴求,警方受理之後會通知當事者來查證。這個被撞到的行人若陳述他是遭到車子碰撞,就有肇事逃逸的構成要件要去查明,因此會以涉嫌肇事逃逸的法令依據,通知對方配合調查。

警察大隊說,事實上有沒有構成肇事逃逸,仍須經調閱監視器,或者看當事人的陳述內容再做比較明確的判定。所以警方雖然是用「肇事逃逸」的名義通知當事人,但不代表馬上就把他當成是犯人來處理。

警察大隊建議,當兩台車或者人和車子當下明確知道發生碰撞,而民眾怕離開之後不知道對方是誰、聯絡不到人,當下應報警請警方到現場處理,並留下雙方的資料,若後續要再聯繫對方處理保險理賠、協調等事宜也才找得到人。若對方在當下說沒事就各自離開,回頭要再找對方,當然會透過報警的方式,而警方就會照公法上有可能違反的事項,通知當事人配合說明,啟動調查。

流傳內容稱「律師說:雙方要離開時,向對方要一下電話,馬上用手機撥給對方手機。有了通聯記錄,就不會算是逃逸。」這個說法正確嗎?

翊宇律師事務所主持律師林冠宇表示,只能說這樣的想法太危險,因為通聯記錄根本無法證明是誰,並且因為什麼原因撥打電話給你。光要證明這支電話是誰的就很麻煩了,何況又要單純透過手機號碼來連接到車禍事故,更是難上加難。

林冠宇建議,比較好的作法當然是等警察來現場處理,除非只是些微擦傷,否則還是不要先走;但若真的沒有辦法,有事要先行離開的話,一定要留下文字訊息,不管是用 LINE 或臉書等通訊軟體,或者是最簡單的簡訊,都要想辦法留下文字的證據。

林冠宇說,針對文字內容也要寫清楚:包含雙方的姓名、住址、電話等個資都要註記在上面,並且說明什麼時候、在哪邊發生的車禍,雙方彼此協議某一方或是雙方都可以先行離開,待後續再聯繫賠償的事宜。接著重點便是,傳出這段訊息的人要請接收訊息的人有所回應,例如說好、沒問題、收到了等用語,代表對方也是可以接受這件事情。

肇事逃逸在法律上如何定義?

林冠宇解釋,所謂肇事逃逸,用白話來說就是「駕駛汽機車發生了車禍,有人受了傷,駕駛沒有留在現場處理就逕行離開」的狀況。不過,簡單一句話其實暗藏了許多玄機,因此可以把它拆成以下四個要件來看:

第一、「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例如汽車、機車、電動自行車等都算,而單純用人力發動的腳踏車或三輪車就不算。

第二、「肇事」

大法官解釋第 777 號出來之前,過去法院實務認為,即便駕駛對於這場車禍沒有責任,也會落入肇事逃逸罪的射程範圍,也就是如果同時符合其他三個要件,一樣會有肇事責任罪的問題。不過,大法官解釋的意思是說,你對於車禍沒有責任的話,就不會構成肇事逃逸罪。

但法務部已經預告,要將「肇事」這兩個字修成「發生交通事故」,所以不管駕駛對車禍有沒有責任,都會落入肇事逃逸罪的射程範圍。

第三、「傷亡」

顧名思義,就是車禍中要有人受傷,若是沒有人受傷,單純車子受損,就不會有肇事逃逸罪的問題,但要注意仍會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2 條的問題,等於有被罰鍰、吊扣駕駛執照的風險。

第四、「逃逸」

這邊就是前面提到通聯記錄的重點。肇事逃逸罪的目的就是希望車禍當事人乖乖留在現場,不管是釐清肇事責任狀況、救護患者,或者是維持交通安全之目的。因此,單純留個通聯記錄根本離達到上述目的有個十萬八千里遠。

所以最好還是報警並叫救護車(假如傷勢較重的話),等警察來處理並允許離開後再走。若真的沒辦法,也要像上面所說的留下文字訊息,至少這有助於後續釐清肇事責任狀況。

林冠宇表示,總結就是騎車或開車都要小心,若真的不幸發生車禍,不要慌也不要急,不管有沒有人傷亡,最保險的方式就是留在現場,否則除了要面臨行政罰鍰外,還要面臨肇事逃逸罪的風險。

單位諮詢: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專家諮詢:翊宇律師事務所主持律師 - 林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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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誤解】車禍時撥電話給對方,有通聯記錄就不算「逃逸」?律師:建議仍要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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