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可以先知道:
勞動部表示,有關「移工可以隨時變換新雇主」、「移工有 21 天返國探親假」、「移工逃跑無法可罰」等說法為錯誤訊息。網傳「恭喜全國 60 萬的外籍勞工大內宣,即將可以在台:就地合法工作 12 年」的訊息。MyGoPen 實際詢問勞動部,有關「移工可以隨時變換新雇主」、「移工有 21 天返國探親假」、「移工逃跑無法可罰」等說法為錯誤訊息。「移工工作滿 3 年文件不用重新辦,雇主要重新審核資格」的部分,移工在 3 年期滿後若要續聘,移工的資格不會再審理,但雇主的部分會重新審理。若移工要留在原雇主處工作,也有所謂「期滿續聘」的聘可制度。而有關「空窗期」的限制,只有在移工行蹤不明時才會出現,其它狀況在法律上皆無規範,需視個案狀況而定。
全國60萬的外籍勞工大內宣貼文?
原始謠傳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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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全國60萬的外籍勞工大內宣,即將可以在台:就地合法工作12年!
英明的民進黨林淑芬/吳玉琴2位立委大人,下週一即將在衛福委員會通過喔!為了您的未來,請務必看完以下內容:
全台雇主台勞可憐兮兮,外勞(看護及工廠....)福利頂呱呱,法案內容說明:
1)外勞可以任意換老闆,不要誤會喔!外勞不是在你家或你們工廠做12年,而是你(雇主)不聽話不乖乖,他們可以隨時找新雇主,離開你,不要你這位舊雇主喔!
2)如果外勞在你家工作滿3年,外勞文件不用重新辦,但是雇主文件還是要重新審核資格。
3)外勞在你家工作滿3年,雇主必須免費提供給外勞至少21天返國探親假(新政策增加的福利)+14天特休假=35天有薪假期和機票(不是沒有空窗期嗎?怎麼變成這樣?)
4)滿3年如果雇主不給外勞續約,外勞想繼續在台就可以選擇逃跑,法規沒有處罰外勞喔,你奈他何?
5)你不給外勞續約,外勞選擇換掉你這個老闆,你的空窗會更久!
哈哈!誰叫你是雇主,不是外勞,這2位立委大人拿你的選票就是要保護外勞人權啊!你納稅給立委,不為台灣人爭取福利,卻為來台做事的外籍勞工爭取,您還要納稅嗎?您又能怎樣?!
民進黨林淑芬/吳玉琴這2位立委好棒棒!大家廣為宣傳這個外勞犯法無罪,隨時還會幫忙外勞寫訴願的林淑芳大立委喔!(我們有冤屈,她們有沒有免費幫我寫訴願呀?引進外籍看護,卻完全都不會,她們有沒有為台灣百姓把關爭取福利?)
請重視您的權利,廣為傳出這2位英明立委,分不清外勞和新住民的差別性,台灣的長照福利將毀於這2位立委大人!請用力傳出去,讓大家阻擋此法案,讓大家知道林淑芬及吳玉琴2位立委,幫外勞欺負台灣人!
並在社群平台流傳:
查證解釋:
流傳訊息在 2016 年開始流傳,當時會出現此傳言的時空背景為何?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管理組科長顏瑋志指出,在 2016 年以前,《就業服務法》規定外籍移工每三年要辦理一次手續,即一次聘雇三年結束,要辦手續銜接下一個三年,且前後兩個三年中間強迫移工要出境再入境。而在 2016 年修法之後,就沒有這個出境再入境的規定。
顏瑋志表示,「出境再入境」的規定可能對移工造成不利益。依照移工母國的規定,有時候移工出境再入境可能需要繳交所謂的仲介費用,等於增加移工的經濟負擔。另外,實務上也有發生一些狀況,如有些移工因扣錢的規定不想回母國,但法律規定一定得出境,因此有些個案選擇跑去第三地,也產生人流上的困擾。
顏瑋志表示,「出境再入境」的規定不管在管理上、移工的安全方面、防治人口販運的目的,或是避免移工被扣錢,增加經濟成本上的問題,都是不好的,所以後來便決定修正此項規定。而這個流傳內容確實是在 2016 年的時空背景下出現。
台灣國際勞工協會研究員吳靜如指出,過去為防止移工可以申請台灣國籍,《就業服務法》第 52 條曾規定移工在契約期限一到期後就必須出國。但在《入出國及移民法》修法直接排除藍領移工申請國籍的可能後,這個規定就變得沒有需要。
吳靜如說,取消三年出國一日的規定,可以減少一些移工的仲介費,另外,由於有些被看護人和看護的關係具有依賴性的,即被看護人習慣這個看護工,看護工了解被看護人的狀況,所以修法後家庭看護工就可以繼續在家裡工作,不需契約期限一到就必須出國。
勞動部於 2016 年發布的新聞稿指出,「總統今(3)日公布《就業服務法》第 52 條修正條文,取消外籍勞工在臺工作滿 3 年須出國 1 日規定,並自 105 年 11 月 5 日生效。因此,外籍勞工聘僱許可期間於 105 年 11 月 5 日屆滿者,由雇主向勞動部申請續聘並經許可後,即不用出國而可繼續留臺工作。」「外籍勞工大內宣,即將可以在台:就地合法工作12年!」目前移工在台工作的年限規定為何?
顏瑋志表示,移工在台灣可以從事的工作業別很多,通常有製造業的工廠工、營造工,家庭類可能會有看護工,還有人數較少的漁工,或是最近新開發的農業行業等。
顏瑋志說明,依《就業服務法》第 52 條第 4 項規定,移工在台工作時間以 12 年為原則。因為現行法令的規定就是 12 年,所以流傳內容稱「移工即將可以在台就地合法工作 12 年」的說法就滿奇怪的。
他也強調,《就業服務法》第 52 條規定,家庭看護工有條件地可以在台工作到 14 年,「(家庭看護工作之外國人)經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而有特殊表現,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資格、條件者,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十四年。」
顏瑋志指出,所謂「特殊表現」現行實務大概就是雇主切結。因為照顧是一個互動,雇主有意願要繼續聘,通常也都會說移工表現好。「外勞可以任意換老闆,(雇主)不聽話不乖乖,他們可以隨時找新雇主…」這個說法正確嗎?
顏瑋志表示,依據現行《就業服務法》第 53 條的規定,原則上移工是無法隨意變換雇主的。但《就業服務法》第 59 條有一個例外規定,移工需符合以下四個例外的其中一項,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即勞動部核准,可以例外性的轉換雇主。
《就業服務法》第 59 條規定: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得轉換雇主或工作:
一、雇主或被看護者死亡或移民者。
二、船舶被扣押、沈沒或修繕而無法繼續作業者。
三、雇主關廠、歇業或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經終止勞動契約者。
四、其他不可歸責於受聘僱外國人之事由者。
前項轉換雇主或工作之程序,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顏瑋志補充,「其他不可歸責於受聘僱外國人之事由者」屬於蓋括性的條件,若認為個案於情節上不可歸責於他,比如雇主對移工有不當對待、虐待情事、人口販運等,屬於不可歸責於他的情形,經勞動部核准,會例外性讓移工轉換雇主。
顏瑋志表示,流傳內容稱「移工可以隨時、任意的轉換雇主」,這在現行的法令下是不行的,一定要符合上述四個條件才可以轉換雇主,並需經過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外勞在你家工作滿3年,外勞文件不用重新辦,但是雇主文件還是要重新審核資格 …」移工聘雇期滿,資格審查的規定為何?
顏瑋志指出,一般外國人來台工作,勞資雙方的資格都會經過審理,因為雇主需具有聘雇資格的鑑定,勞工也要具有工作的資格。比如說來台灣從事家庭照護工作的移工,需審理是否具照顧的工作技能,或是學歷、經歷、在海外是否受過照顧服務員訓練、有無行為良好證明等「積極資格」。
顏瑋志說,「移工期滿要繼續聘」可見該名移工現行已在從事這份工作,如果移工要繼續做下去,由於該名移工已經符合積極資格,即不會再重複審理。但是雇主的部分會重複審理,因為雇主可能從符合資格變成不符合資格,如以家庭類而言,被看護者的身體狀況可能會好轉。
而產業類、製造業也一樣,外國人是一聘三年,由於三年的情勢變動很大,可能本國人有裁員、無薪休假的狀況出現,且外國人與本國人的聘雇有比例的限制,若因為本國人的聘雇狀況調整,雇主本來具有外國人的聘雇資格,後來變成沒有,雇主的部份就會重新審理。
吳靜如表示,以家庭看護工而言,多以照顧雇主家中的被看護人較多,而在聘雇的三年間可能會遇到被看護人病情恢復,或者要住到養護機構,或者是往生等狀況,所以「重新審核」是審核被看護人的資格,如判斷看被看護人身體狀況的巴氏量表到期,就必須重新申請。目前針對外籍勞工期滿後,重新申請的規定為何?
顏瑋志說明,如果移工要留在原雇主處工作,聘可一定要申請,有所謂「期滿續聘」的制度。原則上移工一聘是三年,假如一位移工的聘期是民國 107 年 3 月 1 日至 110 年 3 月 1 日,3 月 1 日是這一聘的到期日,可以從到期日往前回算 2 至 4 個月,往回算兩個月就是 1 月 1 日;往回算 4 個月就是去年的 11 月 1 日,所以從去年 11 月 1 日至今年 1 月 1 日這一段期間,勞雇雙方可以先提出「期滿續聘」。
在預期聘雇期滿要續聘,經勞動部受理之後,認定勞雇雙方都有意願,雇主具有資格,移工也沒有不當的消極資格,即在聘期中沒有不當的情事發生,如違法遭判刑等,還是可以繼續工作,就會提前發「期滿續聘」給勞雇雙方,等於提前給勞雇雙方一個聘可,但這個聘可會在 3 月 1 日之後才生效。「外勞在你家工作滿3年,雇主必須免費提供給外勞至少21天返國探親假(新政策增加的福利) …」這個說法正確嗎?
顏瑋志表示,移工從事的業別很多,並不是每個行業別都適用勞基法,所以適用勞基法的行業別如一般的公司行號、工廠,或是營造業,休假就依勞基法和請假規則核算跟認定,並沒有所謂額外的「探親假」。如果是不適用勞基法的類別,如家庭看護工,就會回歸到移工入境前,勞雇雙方簽妥的勞動契約、合意的約定辦理。
顏瑋志提到,勞動部針對移工的部分做過一個法規命令,即當外國人與雇主協調返國的期日時,若協調不成立,「雇主仍應依外籍勞工原來排定的日期,同意外籍勞工返國。」另外,當移工是以特別休假或是一般所說的年資休假回國的話,雇主一定要同意,沒有拒絕的權利。
顏瑋志補充,其實現行的《勞基法》也做過類似的解釋,國人要請年休假,雇主也不能拒絕,所以勞動部所做的解釋只是重申國人一定要享有的權力。但如果移工不用特別休假的假別,而是要請事、病、婚、喪假回國,就會回歸到一般請假的規定,雇主會具有同意權。因此外國人請假的規定和國人是相同的,沒有所謂的返鄉探親假。「滿3年如果雇主不給外勞續約,外勞想繼續在台可以選擇逃跑,無法可罰…」這個說法正確嗎?
顏瑋志表示,一個外國人一旦逃跑,第一個遇到的問題是他不在原雇主處上班,就會廢止他的聘雇與工作許可,簡稱「廢聘」。除了廢止他聘雇和工作許可,由於他是行蹤不明的人,政府會管制他永久不得再來台灣工作。
另外,若移工逃走後去工作,即所謂的「打黑工」,政府針對這件事情也會進行罰鍰處分,「按件數罰」。比方說在逃跑期間,這名移工為這個雇主打黑工會罰一次,為另一個雇主打黑工罰一次。
顏瑋志說,移工逃跑後除了會管制永久不得再來台灣工作、打黑工會加處罰鍰,以上屬於勞動部的罰則,另外因該名移工已不具合法拘留事由,內政部移民署也會廢止該名移工的居留權,當他處於逾期居留的狀態時,也會有罰鍰。「你不給外勞續約,外勞選擇換掉你這個老闆,你的空窗會更久 …」在實務上空窗期會多久?
顏瑋志指出,一般雇主聘請外國人需要行政作業或是委託仲介找人的時間,這與每一個個案、每一個家庭或是每一個仲介有關。若找人如果找很快,空窗就會短;人找得很慢,空窗就會長,因此沒辦法明確知道這個家庭的空窗期會多久。
顏瑋志說,根據《就業服務法》第 58 條規定,家庭類移工在行蹤不明三個月後才能申請遞補,因此以這個狀況而言,空窗期不會小於三個月,但是實際上會多長,就沒有辦法確定。
顏瑋志表示,若移工是合法轉換雇主,法令上就沒有所謂「空窗期」設定。當這名外國轉走後,雇主就具有申請下一位移工的資格,但實際上空窗期會多久則無法確定。
因此,所謂「空窗期」的規定只有在移工行蹤不明時才會出現,剩下的狀況在法律上皆沒有沒有規範空窗期的下限,至於空窗期的上限會到什麼時候,就要看個別個案的狀況,沒有明確的期限。
單位諮詢: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跨國勞動力管理組科長 - 顏瑋志
台灣國際勞工協會研究員 - 吳靜如
資料來源:
就業服務法
勞動部 - 外勞在臺工作3年期滿免出國之新制自11月5日生效,雇主續聘將可先申請。
勞動部 - 外籍勞工請假返國辦法今(18)日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