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可以先知道:
刑法通姦罪已在 2020 年 5 月由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為「違憲」。另外,大法官未曾提及「大麻除罪化」。實際搜尋,也無法找到「4 月份大麻合法化」的官方公告或相關新聞報導。網傳「3/31 要通過通姦除罪化;4 月份大麻合法化」的圖片訊息。事實上該訊息在 2020 年時即開始流傳,根據司法院大法官於 2020 年 5 月 29 日做出的第 791 號解釋,刑法通姦罪已解釋為「違憲」。司法院也在 2020 年 4 月發布澄清公告。公告中說明,在「釋字第 790 號有關栽種大麻罪」中,大法官並沒有說「大麻除罪化」,也沒有說「種大麻」罰太重,該釋字完全與大麻除罪化無關。實際以關鍵字搜尋,也無法找到「大麻合法化」的官方公告或相關新聞報導。因此流傳內容並非事實。
3/31 通姦除罪化?4 月份大麻合法化?
原始謠傳版本:
3月31日要 "通姦除罪化",有15位大法官要讓它通過。4月份大麻合法化,這個時候,大家都在關注瘟疫疫情的情況, 比較少人注意這一些。若通過 ,未來台灣許多家庭會破碎,社會會動盪, 年輕人也完了!
主要流傳這張圖片:
查證解釋:
流傳內容自何時開始流傳?
實際搜尋可以發現,流傳內容和圖片自 2020 年即開始流傳。
台灣事實查核中心在 2020 年 3 月時也曾對此傳言做出查核報告。網路流傳「3/31 要通過通姦除罪化」?
根據司法院大法官於 2020 年 5 月 29 日做出的第 791 號解釋「通姦罪及撤回告訴之效力案」:刑法第 239 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對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性自主權之限制,與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於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 554 號解釋應予變更。
刑事訴訟法第 239 條但書規定:「但刑法第 239 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與憲法第 7 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有違,且因刑法第 239 條規定業經本解釋宣告違憲失效而失所依附,故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根據《中央社》、《聯合新聞網》等媒體報導,2020 月 12 月 17 日行政院院會通過刪除「刑法第 239 條文」以及「刑事訴訟法第 239 條但書」,以符合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
因此,刑法通姦罪已在 2020 年 5 月 29 日由司法院大法官作成「違憲」解釋,並非流傳內容所述「3/31 要通過通姦除罪化」。「4 月份大麻合法化」的說法正確嗎?
司法院在 2020 年 4 月 6 日時曾發布澄清公告,針對大法官於 2020 年 3 月 20 日作出的「釋字第 790 號有關栽種大麻罪」進行解釋。
公告說明,在該釋字中,大法官並沒有說「大麻除罪化」,也沒有說「種大麻」罰太重,該釋字完全與大麻除罪化無關。
釋字第 790 號的解釋理由書中說明:立法者處罰「種植大麻行為」有其正當目的及必要性。「不過,栽種大麻罪的制裁規範,也就是刑度規定,應符合比例原則。在情節輕微的情況下,栽種大麻罪的刑度仍一律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縱使依據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仍必須判處二年六月以上有期徒刑,太重。」
公告指出,釋字第 790 號解釋「沒有」將栽種大麻的犯罪行為除罪化,也「沒有」要求立法者調降所有栽種大麻犯罪行為的法定刑度,只是要求立法者針對「情節輕微的栽種大麻犯行」另為適當規定,司法警察機關仍應取締栽種大麻犯罪行為。「至於是否情節輕微,針對情節輕微的案件又應如何量刑,則是法官的職責。」
實際以「大麻合法化」等關鍵字搜尋,並無法找到司法院的官方公告或近期的相關新聞報導。
因此,根據查證,「4 月份大麻合法化」的說法不是事實。
資料來源:
台灣事實查核中心 - 【錯誤】網傳「3/31通姦除罪化要闖關,15個大法官要讓它通過」、「4月大麻要合法化」?
司法院 - 釋字第791號解釋
司法院 - 有關LINE及FACEBOOK流傳「三月三十一日通姦除罪化?四月大麻合法化?」之假訊息澄清新聞稿
《中央社》 - 通姦罪違憲 行政院會通過刪除刑法第239條
《聯合新聞網》 - 通姦罪違憲失效! 行政院會今通過刪除刑法第239條